广东政策

广东平远县:印发《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道路沿线禁建光伏

2024/06/04
1

       近期,平远县人民政府印发《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对该县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规范。
文件指出,光伏方阵用地按地类性质和行业要求实行分类强化精准管理。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国家3A及以上景区旅游道路沿线和典型镇村主干道路视线范围内一律不得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
       利用地面(包括依托设施农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范围内的构筑物及其空地)建设装机容量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电站,视为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
       对占用林斑范围内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光伏的,在项目预审时须由县林业局提出意见。
       对占用河湖管控线范围内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光伏的,在项目预审时须由县水务局提出意见。
       对占用上述情形以外的园地(含其他园地)、坑塘水面、未利用地等建设光伏的,在项目预审时须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对假借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名义进行备案,实际建设装机容量等于或超过6兆瓦的,须按地面集中式光伏相关管理规定,报广东省能源局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电网接入批复后方可办理验收和电网接入。不得以分拆成两个及以上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备案和接入。相关分拆项目累加超过6兆瓦的,一律按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进行管理,严禁以地面分布式光伏办理入网接入。
       同一投资业主(含同一实际控股人)对同一地块(相邻距离小于200米的两块或两块以上地块,地块持证人相同或投资业主相同或实际控股人相同的,视为同一地块),不得以分拆成两个及以上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备案和接入。相关分拆项目累加超过6兆瓦的,一律按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进行管理,严禁以地面分布式光伏办理入网接入。
       后续下发的政策解读指出,该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电网升级改造与新增光伏的电网接入需求矛盾日益突出,且部分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挤占其他产业用地,甚至出现违法用地等突出问题。

原文如下:

 

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平府函〔202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平远县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发改资环〔2022〕4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利用地面(包括依托设施农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范围内的构筑物及其空地)建设装机容量在6兆瓦以下的光伏电站,视为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


第三条 为统筹全县产业发展和电网接入需求,促进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有序开发、有序接入,避免项目的无序开发、盲目投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从加强用地分类管理、统筹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年度开发预审制度、严把电网接入关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加强用地分类管理


第四条 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参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075—2023)规定执行〕。


第五条 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光伏方阵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套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追溯到上一年度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涉及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的,还需追溯到有耕地地类的年份和二调地类),依法依规实行用地备案管理,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第七条 光伏方阵用地按地类性质和行业要求实行分类强化精准管理。在高速公路、国省道、国家3A及以上景区旅游道路沿线和典型镇村主干道路视线范围内一律不得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


第八条 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乔木林、覆盖度50%以上灌木林,不得占用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和补划地块)。确需占用补充耕地潜力地块(包括耕地恢复潜力

首页 协会动态 资料下载 会员中心